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