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張宏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張宏旭│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易陞不銹鋼有限公司│103年9月30日│241,186元│E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