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8號原告 顏立宇
顏偉城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春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被告 顏仲禕
顏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