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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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定翰(原名李健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定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