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張朝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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