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國新城己基地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管理維護契約影本(應包含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簽章)。
二、請釋明相對人愛國新城己基地管理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