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張崇嶽 被告 張馮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馮秋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