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沈鈺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沈鈺娟於民國93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到期日為100年4月13日,約定利率按第一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七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止採
2.88%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75%計為年利率3.34%,目前利率2.9%,期限7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