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 徐浩博
張桓豪 李玉绚 陳則君 鄭瑾琦 林芷涵 林沛潔 倪祥瀚 共同代理人 趙耀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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