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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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丙○○
乙○○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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