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簡字第502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5、6月間起至9月10日被查獲時止,因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028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6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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