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民國95年5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8日」)犯傷害罪,經鈞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6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427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因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應減刑之傷害罪,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6月26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電腦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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