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溫紹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光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黃國光、黃**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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