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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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 林志祈 同上址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同上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顯德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提出「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