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原告 陳珮瑜 被告 徐思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