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