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2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