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被告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