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李炎山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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