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賴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現金卡」叁拾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
捌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信用卡」貳拾玖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
叁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易貸金」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捌
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⑷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0年8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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