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60號
原   告  曹哲誠
被   告  林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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