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聲請人 謝英妹 上列聲請人為辦理相對人 邱永春 受監護宣告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