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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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黃婉婷 被告 翁梓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黃婉婷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翁梓堯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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