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睿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睿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睿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睿浤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甲刑期);上開㈤至㈦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
7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年5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90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