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李興福
居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00巷00弄0-00樓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泙 等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於訴狀載明修繕漏水合計須支付之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兩造修繕漏水合計須支付之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並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