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王○祥兼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彭寶霞 被告 黃有承 即新竹縣私立 鴻濬 文理短期補習班
吳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有承即新竹縣私立鴻濬文理短期補習班、吳美玲(原名 吳沂庭 )間返還學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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