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鳳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99年度國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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