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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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聲請人 陳祿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應以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並補正簽章及提出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