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曾翊喬 被告 鄭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