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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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玉塍(原名廖柏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玉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先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受刑人在該等詐欺集團內部的角色分工、被害人受詐騙的金額、受刑人犯罪後沒有取得報酬,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廖玉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7月(共18罪)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11/11107/11/12(4次)、107/11/11、107/11/10(3次)、107/11/13(5次)、107/11/14(5次)106年3月間至106年4月27日止、106/07/21、106/07/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等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等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判決日期110/04/20110/04/20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1110/10/2111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90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90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月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07/24、106年7月24日至26日106/07/24106/06/21~106/07/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判決日期111/03/15111/03/15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4/18111/04/1811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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