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債權人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 石捷麟 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