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分證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92年度易字第10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3年度簡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616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以上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聲請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犯上開各罪,已先由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4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之記載可憑,自應由該案裁判。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又向本院提出本件減刑之聲請,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