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玉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玉葉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劉玉葉非被繼承人林東林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