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李昆霖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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