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8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上揭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原判決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