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楊家瑜於民國91年6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18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㈢相對人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62554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51877元為自民國91年6月18日起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之消費款,5177元為循環利息、5500元為違約金。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資料。證物2:信用卡申請書。證物3: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家瑜│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1877││月1日起│││││元│├──────┼──────┼───────┤││││自民國98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月3日起│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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