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債權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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