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854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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