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 蔡美玲
蔡衛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衛國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蔡美玲、蔡衛忠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61,376元、952,490元,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4,413,866元【計算式:3,461,376+952,490=4,413,8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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