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芳琪 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