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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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 李彥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主張有理,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股票│1│1000│││01│││││││├─┼───────────────┼──────────────┼────┼───┼────┼───┤││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股票│1│1000│││02│││││││├─┼───────────────┼──────────────┼────┼───┼────┼───┤││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股票│1│1000│││03│││││││├─┼───────────────┼──────────────┼────┼───┼────┼───┤││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股票│1│1000│││04│││││││├─┼───────────────┼──────────────┼────┼───┼────┼───┤││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股票│1│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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