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建城 (原名 謝國保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零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