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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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茗豐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依君 上訴人與屴天工程有限公司、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