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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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04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依聲請人所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戶役政系統顯示之姓名與聲請狀並不一致,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