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債權人 温昇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夏岩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85,5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