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債權人 周庭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 黃宥恩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聲
請狀所載與所附退票理由單之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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