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80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信商銀)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約定分40期償還,每月為1期,每期償還(含利息)21,077元,並以該車設定動產抵押為上開貸款之擔保,約定停放地點在苗栗縣獅潭鄉百壽村百壽59號即甲○○住處。
在貸款未付清之前,甲○○對標的物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嗣於94年4月28日,中信商銀將上開債權轉讓與和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和潤公司)。詎甲○○取得該車後,僅償還19期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交由其弟 魏漢彥 於95年初某日,以12萬元之價格將該車典當與臺中市○○路○段○○○號之「銘流當舖」,致使和潤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所規定之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在案,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既經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