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被告臺北縣信華台鐘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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