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8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