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並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基本資料、在監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